115年職場霸凌防治新法7月上路!老闆刁難罰450萬?最高負責人申訴與罰則懶人包

115年7月1日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職場霸凌防治新制正式施行!蕭告律師白話解析最新職場霸凌法規定義、雇主法定防治責任(10人/30人/100人門檻),以及大老闆涉嫌霸凌時的外部申訴管道與高達450萬的加重罰則。

DATE · AUTHOR · 蕭告

💡 前言
許多中小企業主誤以為「職場不法侵害」只是公司內部的人際摩擦,過往多交由人資部門口頭調解。自 115 年 7 月 1 日起,職場霸凌已正式成為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中的雇主「法定義務」。新制不僅將處罰對象擴大到雇主怠慢、吃案的行政責任,更破天荒針對「大老闆自己就是霸凌者」的痛點引入外部公權力。本篇文章由蕭告律師團隊帶您快速掌握企業主的合規底線。

⏱️ 30秒快速閱讀包

  • 新法施行日:115 年 7 月 1 日。

  • 核心變革:霸凌防治正式法制化,10人以上企業即有合規義務;消極吃案最重可加重處罰至 450 萬元。

  • 負責人條款:行為人若為公司最高負責人,勞工可直接跳過公司,向地方勞工局申訴,負責人個人最重可處 100 萬元 罰鍰。


📌快速跳轉目錄

一、職安法職場霸凌的法規定義與5大認定核心

二、企業規模人數怎麼算?雇主3大合規門檻對照表

三、消極吃案代價高!最新職場霸凌裁罰與加重罰則

四、老闆就是行為人?外部公權力介入之負責人條款


一、職安法職場霸凌的法規定義與5大認定核心

在過去的勞動實務中,什麼情況構成霸凌往往淪為勞資雙方的口水戰。新法上路後,依據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第 22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,法官與勞檢機構在個案認定時,會嚴格審查是否同時具備以下 5 大法理要件:

  • 具備勞動場所執行職務之前提:不限於定點辦公室,外派、出差、或遠距居家辦公(WFH)期間皆屬於職務延伸範疇。

  • 存在職務或權勢關係:法律上的權勢不侷限於「上對下」,平行的同事排擠、甚至部屬集體對主管的「下對上」不當對待,只要對工作排班或考核具實質影響力,皆屬之。

  • 言行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:該行為在客觀社會通念上,已完全喪失管理的正當性與比例原則。

  • 行為具備持續性與反覆性:實務上多以持續發生的狀態為原則。

  • 造成勞工身心健康之實質危害:受害者需有身心受創之客觀事實。

蕭告律師特別提醒:新法特別增訂了「情節重大者,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」。若單次的言行具備極高的羞辱性、公開性(如在全公司或工作大群組公開施加重大人格侮辱),即使只有一次,也可能直接被認定構成職場霸凌。

二、企業規模人數怎麼算?雇主合規門檻對照表

新制採取「規模越大、責任越重」的分級管理模式。關於人數計算,原則上以「單一事業單位(獨立法人)所僱用的總人數」為主。如果公司設有分店或分公司,只有在該分支機構同時具備「獨立統一編號/工廠登記」、「獨立人事權/經營管理權」與「獨立會計帳冊」時,人數才能分開獨立計算。

企業規模(僱用勞工人數)

雇主依法必須建立之防線

未達 10 人企業

必須採取實質的預防措施,在接獲情資時進行事實釐清,並提供受害者必要之心理或法律轉介資源,絕對不得對申訴人秋後算帳。

10 人 ~ 29 人企業

除上述義務外,強制規定必須設置專屬申訴管道(如專線、專用電子信箱、或指定的通訊軟體群組),並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。

30 人 ~ 99 人企業

除設置管道外,必須依法訂定書面的「職場霸凌防治措施、申訴及懲戒處理規範」,指定專責單位,並對全體員工辦理防治教育訓練。

100 人以上企業

達到上述所有合規要求。此外,一旦受理申訴,必須在 15 個工作日內,依法籌組具備外部專家成分的正式「調查小組」。

三、消極吃案代價高!最新職場霸凌裁罰與加重罰則

許多企業主習慣對內部衝突冷處理,甚至採取「息事寧人」的態度要求勞工吞下去。在新法架構下,這類消極作為將面臨重罰:

  • 未依法設置制度或吃案:雇主若收到申訴卻無實質調查或保護作為,一經勞檢機關查證屬實,直接處 3 萬至 75 萬元 行政罰鍰。

  • 導致員工發生職業病:若雇主違反防治義務,導致勞工因長期遭受霸凌而罹患憂鬱症等身心疾病(經職醫鑑定為職業病),罰鍰將從 5 萬至 300 萬元 起跳。

  • 情節重大加重條款:主管機關可審酌事業規模與違規情節,直接將最高罰鍰加重二分之一,換言之,企業最高可被開罰 450 萬元,並會一併公告公司名稱與負責人姓名。

四、老闆就是行為人?外部公權力介入之負責人條款

過往引發社會強烈質疑的,往往是「如果霸凌者就是大老闆,內部人資(HR)根本不敢查」。為了突破這個結構性黑箱,勞動部特別公告子法《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》:

  • 外部公權力直查:被申訴人若為公司的 最高負責人(如董事長、總經理、或實質掌控人事財務的大股東),受害勞工可以直接跳過公司,向勞務提供地的地方主管機關(如台北市勞動局、新北市勞工局等)提起書面申訴。

  • 直接處罰負責人個人:由地方主管機關召開外部專家小組進行直查。一旦認定大老闆霸凌成立,地方政府將直接對最高負責人個人處以 1 萬至 100 萬元 的罰鍰,並強制公告其姓名與違法事實,讓無良雇主無所遁形。